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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南睿袤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张云尧、黄书红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25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山东省济南睿袤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柴洪涛,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勇敢,住山东省曹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25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山东省济南睿袤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柴洪涛,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勇敢,住山东省曹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云尧,住新野县
委托代理人:任书显,住河南省新野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黄书红,住新野县
再审申请人山东省济南睿袤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袤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张云尧、黄书红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南民一终字第003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睿袤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张云尧种植的大葱受到经济损失,与睿袤公司无关,一、二审认定事实不清,仅以新野县县蔬菜办公室和种子管理站的农艺师的调查情况说明睿袤公司销售的种子有质量问题缺乏证据证明;(二)一、二审以农艺师的调查情况及收葱户徐永泽、黄红彬的证明确定大葱出售价格并计算张云尧的经济损失依据不足,本案适用法律错误,判决睿袤公司赔偿张云尧经济损失23400元及利息错误。请求依法再审。
张云尧提交意见称:睿袤公司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本院认为:(一)关于种子质量问题。张云尧种植大葱种子后出现叶片干枯,植株矮小、烂根烂茎,耐寒性差等情况,致使张云尧种植的大葱质量差,产量低,给其造成了较大的损失。睿袤公司称张云尧种植的大葱受到经济损失,与睿袤公司无关,其不应赔偿张云尧经济损失。但根据张云尧提交的现场照片、村委会证明、邮寄种子邮单及新野县县蔬菜办公室和种子管理站的农艺师出具的大葱田间调查情况,能够客观真实反映本案张云尧种植的大葱受损实际情况,可以说明睿袤公司销售给张云尧的大葱种子存在质量问题,因此,睿袤公司主张的事实缺乏有效证据证明,原审对其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本案黄书红受张云尧之托与睿袤公司签订供种合同,张云尧虽然与睿袤公司没有合同关系,但张云尧作为使用产品的受害人,购买睿袤公司销售的葱种种植后造成经济损失,睿袤公司应当承担产品销售者的侵权赔偿责任。(二)关于张云尧的损失问题。原审依据高级农艺师出具的大葱田间调查情况,结合证人证言及一审法院对新野县蔬菜批发交易市场2011年3月期间的大葱交易价格,确定张云尧的经济损失数额适当,睿袤公司称以农艺师的调查情况及收葱户徐永泽、黄红彬的证明确定大葱出售价格并计算张云尧的经济损失错误的再审申请理由本院不予支持。本案系产品质量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张云尧作为产品质量受害人要求产品销售者睿袤公司承担侵权责任主体适格,理由充分,原审判决睿袤公司赔偿张云尧经济损失23400元及利息并无不当,睿袤公司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山东省济南睿袤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山东省济南睿袤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于保林
审 判 员  王海清
代理审判员  丁 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冯妍润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