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豫法立二民申字115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柳根,男,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林英,女,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省安阳县磊口乡卜居头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县磊口乡卜居头村。 法定代表人:卜清亮,该村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于合金,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张柳根因与被申请人李林英、安阳县磊口乡卜居头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安中民二终字第9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柳根申请再审称:李林英与村委会为垫高及扩宽通行路面,擅自将张柳根西屋后墙外的水沟填平,因半截后墙被埋,造成房屋受潮和结构受到影响而不能正常居住。李林英与村委会应该排除妨碍并赔偿损失。生效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故申请再审。 村委会提交意见称:一、二审判决无误,请求驳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张柳根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现张柳根提供的现场示意图及房屋照片等尚不足以证明李林英及村委会修建道路的行为与其房屋受损存在因果关系,故张柳根应该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生效判决依法驳回张柳根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张柳根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柳根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蔡 靖 审 判 员 金文鹏 代理审判员 陈同柱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谷丽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