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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继天与张继祥、河南安阳商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认协议无效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04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继天,住安阳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继祥,住安阳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安阳商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04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继天,住安阳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继祥,住安阳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安阳商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建军,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张敬波,该行职员。
委托代理人:郭丕新,河南新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张继天因与被申请人张继祥、河南安阳商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商行)确认协议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安中民三终字第3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继天申请再审称:农商行(原安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提交的“土地登记申请书”以及村委会出具的建房证介绍信系伪造,申请人提交的建房施工证能够证明对争议的宅基地拥有使用权。原审判决错误,请求依法再审。
张继祥提交意见称:我是通过农商行拍卖取得的,买卖合同有效。张继天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农商行提交意见称:张继天没有证据证明其在1987年通过合法的审批手续取得该争议土地的使用权,张继天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审查查明:安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1月23日改制为河南安阳商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农商行提交的“土地登记申请书”以及村委会出具的建房证介绍信复制于安阳县土地局,该证据一审庭审中也进行了质证,张继天认为该证据系伪造,但没有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其该项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案张继天主张农商行与张继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侵害了本人的合法权益,该买卖协议应属无效,基础是张继天拥有该土地的使用权。土地使用权的归属由人民政府确定,张继天未提交政府确定其对涉案土地拥有使用权的相关证据。原审认定张继天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合法取得所诉宅基地,也不能证明农商行与张继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张继天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继天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于保林
审 判 员  王海清
代理审判员  丁 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冯妍润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