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张金和与张铁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登封支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42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金和。 委托代理人:王刚,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铁汉。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42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金和。
委托代理人:王刚,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铁汉。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登封支公司。住所地:登封市市区中岳大街303号。
法定代表人:李洪彬,该支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静杰,河南德英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新峰,河南德英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张金和因与被申请人张铁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登封支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郑民三终字第6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张金和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指令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蒋瑞芳
代理审判员  李百福
代理审判员  王秋娜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 森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