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42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金和。 委托代理人:王刚,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铁汉。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登封支公司。住所地:登封市市区中岳大街303号。 法定代表人:李洪彬,该支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静杰,河南德英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新峰,河南德英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张金和因与被申请人张铁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登封支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郑民三终字第6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张金和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指令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蒋瑞芳 代理审判员 李百福 代理审判员 王秋娜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 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