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43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闯。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勇。 委托代理人:董家国,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林华,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省医药保健品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文化路115号。 法定代表人:张亮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新春,河南公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有波,河南公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张闯、陈勇因与被申请人河南省医药保健品进出口有限公司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郑民一终字第11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张闯、陈勇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之规定,裁定如下: 指令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蒋瑞芳 代理审判员 李百福 代理审判员 王秋娜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 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