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107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新蔡县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李俊洲,该医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葛焕振,河南问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杜金,又名杜金付,男,汉族,1949年12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新蔡县。 新蔡县人民医院与杜金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驻民三终字第000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新蔡县人民医院申请再审称:(一)杜金不能证明其与死者吴照芳具有合法夫妻身份,不应享有近亲属的赔偿权利,原审认定杜金具备诉讼主体资格错误。(二)吴照芳死亡后,杜金不同意尸体解剖,造成吴照芳的死亡原因无法确定,杜金应当为此承担责任,原审判决新蔡县人民医院承担50%的责任没有依据。请求对本案再审。 杜金申请再审称:(一)杜金请求的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误工损失费,原审判决没有支持错误。(二)新蔡县人民医院给吴照芳治疗时存在医疗过错,导致吴照芳死亡,新蔡县人民医院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原审判决杜金承担50%的责任不当。故依法请求再审。 本院认为:(一)关于诉讼主体资格问题。杜金、吴照芳均为残疾人,杜金为一级视力(盲)残疾,吴照芳为一级智力残疾。杜金在外出要饭途中与吴照芳相遇,后二人在一起共同生活,因吴照芳属智力残疾,不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杜金提供的《居民户口薄》中显示,杜金与吴照芳系夫妻关系,原审认定杜金在本案中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正确。(二)关于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误工损失费问题。虽然杜金起诉时要求新蔡县人民医院向其赔偿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误工损失费等,但是杜金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原审判决未支持其请求的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误工损失费并无不当。(三)关于责任划分问题。吴照芳因心慌、气喘、咳嗽、贫血等病症到新蔡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次日凌晨,吴照芳突发性呼吸、心脏停止,经抢救无效死亡。吴照芳死亡后,杜金不配合新蔡县人民医院提出的尸检,无法查明死者的死亡原因,不能确定新蔡县人民医院在诊治中是否存在过错及过错参与度,原审依据公平原则,判决新蔡县人民医院、杜金各承担50%的责任并无不当。 综上,新蔡县人民医院、杜金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新蔡县人民医院、杜金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肖贺伟 代理审判员 任方方 代理审判员 王志刚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豆中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