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时哲凯与许昌豫中纺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民事再审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106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时哲凯,男,汉族,1971年8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许昌豫中纺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再杰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106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时哲凯,男,汉族,1971年8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许昌豫中纺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再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俊鹏,许昌市魏都区西关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再审申请人时哲凯因与被申请人许昌豫中纺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许民终字第5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时哲凯申请再审称:1989年时哲凯进入许昌豫中纺织厂工作,998年许昌豫中纺织厂更名为许昌豫中纺织股份有限公司。虽然2003年9月企业改制,又改为许昌豫中纺织有限公司,但时哲凯并未脱离原工作岗位,原审认定2003年9月时哲凯已与许昌豫中纺织股份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以此时间作为计算双倍赔偿金工作年限起算点错误,应当以1989年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作为计算双倍赔偿金工作年限起算点,故依法请求再审。
本院认为:1989年,时哲凯进入刚成立的许昌豫中纺织厂工作。1998年,许昌豫中纺织厂更名为许昌豫中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国有企业)。2003年9月,许昌市政府组织许昌豫中纺织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国企改制,又更名为许昌豫中纺织有限公司,企业性质变更为私营企业。依据当时许昌市政府国有企业改制政策的规定,企业改制时,应当对职工支付身份置换金。同时,原企业职工全部终止与原企业的劳动关系,愿意留下来且改制后企业需要的职工,由改制后的企业与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本案中,2003年9月许昌豫中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改制时,已经与时哲凯解除劳动关系。对于原劳动关系的解除,许昌豫中纺织有限公司已经于2008年2月至2010年5月向时哲凯支付了身份置换金,该身份置换金具有经济补偿金的性质,是对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既然对于双方之间原劳动关系的解除已经给予过补偿,那么在计算本案中双倍赔偿金的工作年限起算点时,就应当从改制后双方重新建立劳动关系时即2003年9月起算,不应该再溯及时哲凯2003年9月之前的工作年限,故原审将2003年9月作为计算时哲凯的双倍赔偿金的工作年限起算点并无不当。
综上,时哲凯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时哲凯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肖贺伟
代理审判员  任方方
代理审判员  王志刚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豆中银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