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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留升、武艳阁与长葛市久大电子有限公司、河南久大电子电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59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时留升,住河南省长葛市。 委托代理人:王山岭,住河南省长葛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武艳阁,住河南省长葛市。 委托代理人:王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59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时留升,住河南省长葛市。
委托代理人:王山岭,住河南省长葛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武艳阁,住河南省长葛市。
委托代理人:王山岭,住河南省长葛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长葛市久大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根清,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晓东,河南德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久大电子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根清,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晓东,河南德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时留升、武艳阁因与被申请人长葛市久大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葛久大公司)、河南久大电子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久大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许民一终字第2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时留升、武艳阁申请再审称:(一)原审采信证据不当,认定时留升、武艳阁长期旷工事实错误;(二)原审适用法律不当,一审适用北京市劳动局复函是已经过期废止的,应支持其补发工资的诉求;(三)违背了不诉不理的诉讼原则,混淆了时留升、武艳阁的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再审。
长葛久大公司、河南久大公司提交意见称:时留升、武艳阁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一)关于事实问题。一审时长葛久大公司提交了时留升、武艳阁的工资表及公司考勤表,并进行了质证,时留升、武艳阁也认可本人长期离职。该事实有质证笔录、庭审笔录在卷予以证实。原审认定时留升、武艳阁旷工事实存在并无不当,时留升、武艳阁认为原审采信证据不当,认定时留升、武艳阁长期旷工事实错误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二)关于适用法律问题。时留升、武艳阁因不服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许民一终字第2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而生效的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许民一终字第292号民事判决并未适用北京市劳动局复函。由于时留升、武艳阁长期旷工,并未在用人单位从事劳动,二审对其补发工资的诉求不予支持适当。其该项再审申请理由亦不能成立。(三)关于诉讼请求与判决项问题。时留升的诉讼请求是:双倍支付2007年10月至2009年3月31日的工资18个月计76468.54元;双倍支付2000年至2009年3月因违约解除应支付的9年的经济补偿金38234.27元;立即恢复社保、医保关系,并足额缴纳该费用,并承担滞纳金;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武艳阁的诉讼请求是:双倍支付2008年4月至2009年3月31日的工资12个月计39650.4元;双倍支付1993年至2009年3月因违约解除应支付的17年的经济补偿金56171.4元;支付扣发的3个月工资及违约金6107.31元;立即恢复社保、医保关系,并足额缴纳该费用,并承担滞纳金;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二审判决内容为:长葛久大公司、河南久大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恢复时留升、武艳阁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待遇,具体缴纳金额和办理程序按相关职能部门的规定办理;长葛久大公司、河南久大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补发武艳阁2008年1月至3月的工资2563元;驳回时留升、武艳阁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项与诉讼请求是一致的,时留升、武艳阁认为二审判决违背了不诉不理的诉讼原则,混淆了时留升、武艳阁的诉讼请求的主张与事实不符,其该项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时留升、武艳阁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时留升、武艳阁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于保林
代理审判员  王卫霞
代理审判员  丁 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冯妍润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