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26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晏民,住遂平县灈阳镇。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驻马店市白云纸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康春,该公司法律顾问。 再审申请人晏民因与被申请人驻马店市白云纸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驻民三终字第7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晏民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于保林 审 判 员 王海清 代理审判员 丁 伟 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冯妍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