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11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广俊,男。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栗成立,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安阳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安彰大道37号。 法定代表人:侯光华,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李广俊因与被申请人栗成立、安阳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安中民三终字第3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李广俊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指令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蒋瑞芳 审 判 员 王锡芬 代理审判员 王 峰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 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