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65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广建,男,汉族,1944年10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太康县。 委托代理人:李红生,河南正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太康县曲酒厂。 法定代表人:王运昌,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李全昌,男,汉族,1945年4月30日出生,住河南省太康县。 再审申请人李广建因与被申请人太康县曲酒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周民终字第14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李广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肖贺伟 代理审判员 王志刚 代理审判员 任方方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豆中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