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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广建与太康县曲酒厂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中再审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65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广建,男,汉族,1944年10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太康县。 委托代理人:李红生,河南正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65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广建,男,汉族,1944年10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太康县。
委托代理人:李红生,河南正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太康县曲酒厂。
法定代表人:王运昌,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李全昌,男,汉族,1945年4月30日出生,住河南省太康县。
再审申请人李广建因与被申请人太康县曲酒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周民终字第14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李广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肖贺伟
代理审判员  王志刚
代理审判员  任方方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豆中银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