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252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建选,住郑州市委托代理人:王宏彬,住郑州市文化路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郑州市金水区凤凰台办事处张庄社区居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时喜平,该居委会主任。 再审申请人李建选因与被申请人郑州市金水区凤凰台办事处张庄社区居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郑民四终字第4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李建选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于保林 审 判 员 王海清 代理审判员 丁 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冯妍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