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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河生与姬艮枝、李买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民事申请再审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276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河生,男,汉族,住河南省鹤壁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姬艮枝,女,汉族,住河南省鹤壁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276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河生,男,汉族,住河南省鹤壁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姬艮枝,女,汉族,住河南省鹤壁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买林,男,汉族,住河南省鹤壁市。
再审申请人李河生因与被申请人姬艮枝、李买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鹤民一终字第3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河生申请再审称:李河生因为帮工而受伤,依据法律规定,姬艮枝、李买林应当赔偿李河生医疗费和误工费。李河生是退休工人,虽然医疗费单位予以报销,但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与赔偿是两个法律关系。李河生有退休工资,其在退休后仍能从事社会劳动,不能因为退休工资而否认其收入减少的事实。原判决对李河生的医疗费和误工费不予支持错误。请求再审本案。
本院认为:李河生在义务帮助姬艮枝、李买林修房时摔伤,作为被帮工人,姬艮枝、李买林虽然没有过错,但根据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帮工人亦应当赔偿李河生因受伤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因李河生已经退休,其受伤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单位已经予以报销,而且享受退休的工资待遇,本人又未提供其他误工损失证明,故生效判决认为其医疗费和误工费并未实际受到损失,对李河生要求的医疗费及误工费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李河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河生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蔡 靖
审 判 员  金文鹏
代理审判员  贾敬科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谷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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