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266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白年,男,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章法,男,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 再审申请人李白年因与被申请人李章法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安中民二终字第1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白年申请再审称:《危险房屋鉴定标准》与《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均属于建设部颁布的行业标准,但两个标准的适用对象完全不同,并非只有废止《危险房屋鉴定标准》才能适用《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既然两个标准的适用对象不同,就不存在相互取代的问题,鉴定机构只需针对具体房屋适用相应的标准即可。生效判决认定李白年的沼气池对李章法的房屋造成损害缺乏证据证明,新乡市危险房屋管理站依据《危险房屋鉴定标准》出具的鉴定意见书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其所依据的鉴定标准错误,应适用《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作为鉴定标准。故依法请求再审本案。 本院认为:《危险房屋鉴定标准》和《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都是国家建设部颁布的行业标准,目前都处于生效时期,现无相关文件规定《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可作为标准规范取代《危险房屋鉴定标准》,故新乡市危险房屋管理站出具的新危房司鉴(2010)房鉴字第008号鉴定意见书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合法有效。李白年主张其沼气池未造成李章法房屋险情的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李白年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白年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蔡 靖 审 判 员 金文鹏 代理审判员 郭建军 二〇一四年五月六日 书 记 员 谷丽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