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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素珍与李德春赡养纠纷民事申请再审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27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素珍,女,汉族,住河南省博爱县。 委托代理人:李保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德春,男,汉族,住河南省博爱县。 再审申请人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27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素珍,女,汉族,住河南省博爱县。
委托代理人:李保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德春,男,汉族,住河南省博爱县。
再审申请人李素珍因与被申请人李德春赡养纠纷一案,不服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焦民二终字第2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素珍申请再审称:李素珍之女李玉花、李玉清、李玉凤三人的证人证言、小岩村合作医疗所的证明及博爱县康宁公司东玉贺药店的证明是新证据。这些证据足以证明李德春在2001年以来几乎没有赡养李素珍,且李素珍每月医药费不低于150元,二审判决的赡养费数额较低。请求再审本案。
本院认为:李素珍申请再审提供的证人证言、医疗所及药店的证明不属于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新证据的范围,不足以推翻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李素珍有二子三女,1992年李德春与其弟李保成弟兄分家时对财产分割、土地耕种及赡养老人达成协议,由李德春赡养其父亲,李保成赡养其母亲。之后,李德春和李保成按协议履行了各自的义务。2000年李德春的父亲有病治疗费用、2001年李德春父亲去世的丧葬费均由李德春负担。李德春父亲去世后,李素珍随李保成生活。在李素珍日常生活中,李德春也给予了一定的照顾。赡养老人是法律规定的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生效判决根据现在社会个人生活消费支出及李素珍的实际情况,判令李德春支付李素珍一定数额的生活费及医药费并无不当。
综上,李素珍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素珍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蔡 靖
审 判 员  金文鹏
代理审判员  何云霞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谷丽娜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