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76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老乐。 委托代理人:戴殿伟,荥阳市索河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荥阳市豫龙镇蒋寨村第八村民组。 负责人:李国珍,该村民组组长。 再审申请人李老乐因与被申请人荥阳市豫龙镇蒋寨村第八村民组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郑民一终字第9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李老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蒋瑞芳 代理审判员 李百福 代理审判员 王秋娜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 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