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281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超忠,男,汉族,住河南省浚县新。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合武,男,汉族,住河南省浚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侯际普,女,汉族,住河南省浚县 一审被告:李超永,男,汉族,住河南省浚县。 再审申请人李超忠因与被申请人李合武、侯际普,一审被告李超永赡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鹤民三终字第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超忠申请再审称:1、本案当事人之间的赡养纠纷,2008年已经浚县人民法院调解解决。本次诉讼并无新证据,属于重复诉讼,不应受理。2、李合武、侯际普每月有固定收入1583.2元,且李合武的母亲在二审时已经去世,不存在赡养问题;而李超忠有4口人,每月仅有443.1元的生活费,每月无能力支付每月150元的赡养费。故依法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2008年经法院调解解决的当事人之间的赡养纠纷,是针对李合武、侯际普的责任田耕种及医疗费用的分担等事项作出的处理。而本案李合武、侯际普起诉要求赡养人提供住房及生活费,属于法律规定的新情况、新理由,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新案件予以受理,不属于重复诉讼。赡养义务是每个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子女应当对被赡养人提供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本案中,被赡养人李合武、侯际普年事已高,其责任田由李超忠兄弟耕种,李超忠应对李合武、侯际普承担给付生活费的义务。李超忠申请再审称无能力支付赡养费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李超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超忠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蔡 靖 审 判 员 金文鹏 代理审判员 贾敬科 二○一四年元月三日 书 记 员 谷丽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