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03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杜玉和,住河南省临颍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临颍县王孟乡伍汲杜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柯绍利,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文玉坤,该村委会委员。 再审申请人杜玉和因与被申请人临颍县王孟乡伍汲杜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漯民二终字第1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杜玉和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于保林 代理审判员 王卫霞 代理审判员 丁 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冯妍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