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00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杜飞,住河南省新蔡县。 委托代理人:刘云成,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新蔡县老年病医院。 法定代表人:魏继红,该医院院长。 再审申请人杜飞因与被申请人新蔡县老年病医院(以下简称老年病医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驻民三终字第0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杜飞申请再审称:杜飞与老年病医院于2007年10月10日签订鱼塘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为50年,根据法律规定,该租赁合同超过20年的部分无效,一、二审适用法律错误,确认双方签订的鱼塘租赁合同无效错误。请求依法再审。 本院认为:2006年4月1日,老年病医院就该医院家属楼前的鱼塘与杜飞签订鱼塘租赁合同协议书一份,租赁期限为6年,每年租金3000元。2007年10月10日,双方又对涉案鱼塘续签了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50年并提前收取租赁费50万元。在续签租赁合同尚未履行期间,因老年病医院主张租赁合同无效遂引起本案诉讼。本案审理中,杜飞提出反诉请求:1、要求确认双方租赁合同有效;2、判决老年病医院退还依据租赁合同交纳的租金50万元及利息;3、赔偿杜飞经济损失并承担诉讼费。杜飞的反诉请求第二、三项是对双方的租赁合同不再履行后的处理意见,一、二审虽对合同的性质认识不一,判决认定合同无效的理由也存在差异,但在实体处理上结合了双方诉求及本案实际情况,故判令杜飞返还老年病医院鱼塘及附属物;老年病医院返还杜飞租金50万元及利息,赔偿杜飞经济损失56550元基本适当,因此,杜飞要求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的再审申请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杜飞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杜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于保林 审 判 员 王海清 代理审判员 丁 伟 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 书 记 员 冯妍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