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豫法立二民抗字第00078号 抗诉机关: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和平,男,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安阳市贞元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安钢大道中段(公交中心加油站西院)。 法定代表人:任安升,该公司经理。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白海臣,男,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人民大道55号。 负责人:吕红伟,该公司经理。 申诉人杨和平与被申诉人安阳市贞元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白海臣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安民一终字第41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2014年7月15日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作出豫检民抗(2014)52号民事抗诉书,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指令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蔡 靖 审 判 员 金文鹏 代理审判员 陈同柱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谷丽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