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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会东、杨海涛、杨明生、杨明东与吴礼花遗嘱继承纠纷民事申请再审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05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会东,男,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海涛,男,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05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会东,男,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海涛,男,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明生,男,汉族,住河南省中原油田盟东小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明东,男,汉族,住河南省中原油田盟东小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吴礼花,女,汉族,住河南省中原油田盟东小区。
再审申请人杨会东、杨海涛、杨明生、杨明东因与被申请人吴礼花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濮中法民一终字第922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杨会东、杨海涛、杨明生、杨明东申请再审称:本案中,遗嘱涉及的房屋是杨茂琛用小房子置换来的,该房屋应属于杨茂琛和杨会东等4人共有。杨茂琛的遗嘱是无效的。本案属确权之诉,应先确认夫妻共同财产,其次是继承关系,再是物权置换关系。生效判决仅依据房产登记,确认争议房屋的产权人为杨茂琛是错误的。请求再审本案。
本院认为:杨茂琛的遗嘱内容显示:杨茂琛与前妻张玉芳领养了杨会东等四个儿子,其中三个孩子已成家立业。自己由于身体多病,自2004年一直由吴礼花照顾,吴礼花拿出自己的7000元用于家里房屋装修。住院时,吴礼花用自己的2.1万元为杨茂琛交纳了住院押金。照顾杨茂琛不辞劳苦,尽心尽力。为了安排好吴礼花以后的生活,特立下遗嘱,防止本人去世后发生经济等纠纷,并进行遗嘱公证。现有的一套房产及自己所有的财产由吴礼花继承。几个养子及其他家庭成员均不得予以干涉。望养子及其他家庭成员给予理解。上述遗嘱是杨茂琛的真实意思表示,且进行了公证。房屋登记的产权人亦是杨茂琛,故生效判决认为杨茂琛生前以公证遗嘱的方式对该房屋进行处分的行为有效并无不当。杨会东等四人主张该房产是其与杨茂琛的共有财产,要求确认该房屋应按份共有的请求,生效判决未予支持并无不当。综上,杨会东、杨海涛、杨明生、杨明东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杨会东、杨海涛、杨明生、杨明东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蔡 靖
审 判 员  金文鹏
代理审判员  郭 海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谷丽娜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