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40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抗帝,男,193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城东路245号18号楼3单元22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郑州市恒兴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城东路245号附5号。 法定代表人:王安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韩建全,该公司工作人员。 再审申请人杨抗帝因与被申请人郑州市恒兴商贸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郑民二终字第8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杨抗帝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蒋瑞芳 审 判 员 王锡芬 代理审判员 王 峰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 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