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76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海东,男,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 委托代理人:王振峰,河南哲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季风茹,女,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兴亮,男,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 委托代理人:王振峰,河南哲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季风茹。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濮阳中油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胜利东路与大庆路叉口东600米路南471号。 法定代表人:孔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清林,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林天颖,该公司监事会主席。 再审申请人杨海东、张兴亮因与濮阳中油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公司决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濮中法民三终字第2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杨海东、张兴亮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指令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审 判 长 蔡 靖 审 判 员 金文鹏 代理审判员 陈同柱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谷丽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