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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海东、张兴亮与濮阳中油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公司决议纠纷民事申请再审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76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海东,男,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 委托代理人:王振峰,河南哲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季风茹,女,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 再审申请人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76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海东,男,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
委托代理人:王振峰,河南哲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季风茹,女,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兴亮,男,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
委托代理人:王振峰,河南哲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季风茹。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濮阳中油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胜利东路与大庆路叉口东600米路南471号。
法定代表人:孔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清林,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林天颖,该公司监事会主席。
再审申请人杨海东、张兴亮因与濮阳中油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公司决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濮中法民三终字第2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杨海东、张兴亮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指令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审 判 长  蔡 靖
审 判 员  金文鹏
代理审判员  陈同柱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谷丽娜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