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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荣军与河南启航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三门峡龙王庄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务派遣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52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荣军,男,196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渑池县。 委托代理人:杨迎春,河南蓝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启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52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荣军,男,196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渑池县。
委托代理人:杨迎春,河南蓝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启航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72号1号楼24层2409号。
法定代表人:王和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少伟,该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三门峡龙王庄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渑池县英豪镇。
法定代表人:张根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在升,该公司人劳科长。
委托代理人:祝京子,河南锐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杨荣军因与被申请人河南启航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航公司)、三门峡龙王庄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龙王庄煤业公司)劳务派遣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三民一终字第2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杨荣军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法院认定部分事实缺乏证据证明。1.启航公司与龙王庄煤业公司在2012年7月15日双方劳动合同因期满而终止前,没有为杨荣军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属于违法终止劳动合同,一、二审判决对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事实没有认定是错误的。2.龙王庄煤业公司没有出示其规章制度,一、二审法院认定杨荣军未履行书面请假手续,严重违反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是错误的。3.龙王庄煤业公司承认杨荣军每月出勤27班,且其提供的部分工资表也能证明其没有依法支付杨荣军超过月法定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和法定节假日工资,一、二审法院认定龙王庄煤业公司已发放了该两项工资错误。(二)一、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1.原审法院已查明启航公司与龙王庄煤业公司在劳动合同到期前,没有通知杨荣军续签劳动合同而杨荣军不续签,故杨荣军的请求完全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的条件,一、二审法院对杨荣军的请求未予以支持明显适用法律错误。2.杨荣军的病假工资应当支付至劳动合同终止之日,一、二审法院适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的规定确定杨荣军病假工资标准是错误的。3.原审法院已查明龙王庄煤业公司没有给职工提供班中餐,违反了河南省豫劳动社劳资(2006)13号文件的规定,故应当赔偿被克扣的班中餐待遇,一、二审法院未支持此项请求错误。4、因病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支付职工医疗补助费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一、二审法院以杨荣军不能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由不支持此项请求明显错误。5.原审法院已查明启航公司与龙王庄煤业公司没有为杨荣军参保失业保险,故应当赔偿杨荣军不能享受失业待遇的损失,一、二审法院不予支持,明显适用法律错误。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
启航公司提交意见称: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予以驳回。
龙王庄煤业公司提交意见称:杨荣军违反劳动纪律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杨荣军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启航公司与龙王庄煤业公司之间签订有劳务协议书,2009年7月16日,杨荣军与启航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约定:“启航公司派遣杨荣军到龙王庄煤业公司工作,派遣期限自2009年7月16日起至2012年7月15日止”。2012年2月9日,杨荣军因胃穿孔到渑池县人民医院住院11天进行治疗,于2月20日出院,医院建议:“巩固治疗,休养半年”。自2012年3月22日杨荣军向龙王庄煤业公司请病假三次,每次三十天,6月25日病假到期后杨荣军未再履行请假手续也未继续上班,杨荣军违反了用工单位的工作纪律,同年7月15日杨荣军的派遣期限到期。龙王庄煤业公司明知杨荣军违反工作纪律,未按合同约定将杨劳军退回派遣单位,也未给杨荣军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启航公司和龙王庄煤业公司没有在劳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通知杨荣军续签劳动合同,故一、二审判决启航公司、龙王庄煤业公司为杨荣军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和按照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并将杨荣军的相关手续转至失业保险中心并无不当,杨荣军称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和其未违反规章制度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龙王庄煤业公司提供的2009年7月至2012年1月工资明细表记载杨荣军的加班工资已发放,且杨荣军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加班的情形,故一、二审法院未支持其此项诉讼请求适当。虽然启航公司和龙王庄煤业公司没有在劳动合同期满前通知杨荣军续签劳动合同,但由于杨荣军违反了用工单位的工作纪律存在过错,故杨荣军称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再审理由不成立。一、二审法院根据杨荣军住院时间及请病假到期时间,确定其医疗期从2012年2月9日计算到2012年6月25日正确,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九条规定,以及河南省2012年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杨荣军医疗期的工资并无不当。《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劳动社劳资(2006)13号文件规定:班中餐补贴由企业集中用于井下作业职工的伙食,不得挪作他用,也不得直接支付给职工个人。故一、二审判决未予支持杨荣军要求赔偿克扣其“班中餐”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妥。《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劳部发(1996)354号文件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劳办发(1997)18号)第二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是指合同期满的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被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5-10级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鉴定为1-4级的,应当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由于杨荣军没有劳动能力鉴定的等级,故杨荣军关于支付医疗补助费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一、二审法院已判决将杨荣军的相关手续转至失业保险中心,杨荣军要求赔偿不能享受失业待遇的损失理由不足,故一、二审法院未支持杨荣军的此项诉讼请求并无不妥。
综上,杨荣军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杨荣军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 琪
审判员 刘新安
审判员 庄卫民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柴 烨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