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197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栗红(又名栗玉琴),女,汉族,1954年10月1日出生,住唐河县。 委托代理人:吴志刚,河南博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栗英(又名栗玉英),女,汉族,1951年11月12日出生,住南阳市。 委托代理人:张玉平,河南海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栗红因与被申请人栗英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南民二终字第008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栗红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肖贺伟 审 判 员 苏春晓 代理审判员 任方方 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豆中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