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栗红与栗英物权保护纠纷民事再审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197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栗红(又名栗玉琴),女,汉族,1954年10月1日出生,住唐河县。 委托代理人:吴志刚,河南博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197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栗红(又名栗玉琴),女,汉族,1954年10月1日出生,住唐河县。
委托代理人:吴志刚,河南博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栗英(又名栗玉英),女,汉族,1951年11月12日出生,住南阳市。
委托代理人:张玉平,河南海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栗红因与被申请人栗英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南民二终字第008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栗红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肖贺伟
审 判 员  苏春晓
代理审判员  任方方
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豆中银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