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豫法立二民申字第14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作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曹赛磊,该公司法务科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柏晓俊,上海邦信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春华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亚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丁赛男,河南靖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河南春华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平民三终字第3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于保林 审 判 员 王海清 代理审判员 丁 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 ( 书 记 员 冯妍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