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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滨海县建筑工程总公司驻河南灵宝办事处与灵宝市国土资源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88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省滨海县建筑工程总公司驻河南灵宝办事处。住所地:灵宝市三仙鹤东北角安置小区9栋二单元304室。 负责人:梅茂海,该办事处主任。 委托代理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88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省滨海县建筑工程总公司驻河南灵宝办事处。住所地:灵宝市三仙鹤东北角安置小区9栋二单元304室。
负责人:梅茂海,该办事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梅雨中,男,汉族,1979年9月20日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
委托代理人:项德,上海宝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灵宝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河南省灵宝市函谷路56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银,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潘冠辉,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宋卫革,河南函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江苏省滨海县建筑工程总公司驻河南灵宝办事处因与被申请人灵宝市国土资源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三民二终字第1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江苏省滨海县建筑工程总公司驻河南灵宝办事处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王 琪
审判员 刘新安
审判员 庄卫民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柴 烨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