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豫法立二民申字110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汤阴县人民医院。住所地:汤阴县人民路13号。 法定代表人:姬国平,该医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张军,男,汉族,住河南省汤阴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代玉菡,女,汉族,住河南省汤阴县。 法定代理人:代兴,男,汉族,住河南省汤阴县。 委托代理人:王长军,河南华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汤阴县人民医院因与被申请人代玉菡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安中民三终字第3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汤阴县人民医院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款、第六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不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蔡 靖 审 判 员 金文鹏 代理审判员 陈同柱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谷丽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