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128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沁阳市西万镇和庄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田建军,村委会主任。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曹现启,男,汉族,住沁阳市。 再审申请人沁阳市西万镇和庄村村民委员会因与被申请人曹现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焦民三终字第1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沁阳市西万镇和庄村村民委员会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七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蔡 靖 审 判 员 金文鹏 代理审判员 胡永平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谷丽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