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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庆功与李正伦、王世统合伙纠纷民事申请再审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26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沈庆功,男,汉族,住河南省孟州市。 委托代理人:李小香。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正伦,男,汉族,住河南省孟州市。 被申请人(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26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沈庆功,男,汉族,住河南省孟州市。
委托代理人:李小香。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正伦,男,汉族,住河南省孟州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世统,男,汉族,住河南省孟州市。
再审申请人沈庆功因与被申请人李正伦、王世统合伙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焦民二终字第2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沈庆功申请再审称:根据沈庆功提供的借款合同、借款借据、信用社调查评估报告、购买原材料证明等证据,足以证明沈庆功与李正伦、王世统存在合伙关系。沈庆功对李正伦、王世统出具分红欠条并不能证明已退伙清算,且三人约定共同贷款33万元共同经营,一、二审对33万元贷款不予认定错误。请求再审本案。
王世统提交意见称:三人合伙以来,沈庆功负责财务、帐目管理,后来经过三人清算,沈庆功给王世统、李正伦打了欠条,就算散伙了。
李正伦提交意见称:合伙期间共同贷款只有6万元,没有33万元这笔钱。
本院认为:沈庆功的诉讼请求是解除合伙关系,进行合伙盈亏清算。进行合伙清算必须提交合伙人认可的完整帐目等资料,沈庆功在一、二审审理期间并未提交适合清算的合伙账目,其主张33万元贷款用于合伙经营,但李正伦、王世统不予认可,故,本案不具备清算的条件。一、二审以沈庆功证据不充分为由驳回沈庆功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沈庆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沈庆功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蔡 靖
审 判 员  金文鹏
代理审判员  何云霞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谷丽娜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