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03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南京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现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庆军,河南上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魏争俭,河南道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赵亮,住安阳市殷都区。 再审申请人河南京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京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赵亮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安中民二终字第3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京成公司申请再审称:合同签订时双方都明知不能按时交房,双方都存在过错,2009年12月25日赵亮领取了手续,计算200天违约金没有依据。请求依法再审。 本院认为:京成与赵亮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为有效合同。京成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向赵亮交付房屋构成违约。京成公司认为双方都明知不能按时交房,双方都存在过错,2009年12月25日赵亮领取了手续,计算200天违约金没有依据,但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原审判决并无不当,京成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河南京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南京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于保林 审 判 员 王海清 代理审判员 丁 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冯妍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