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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农大迅捷测试技术有限公司与李振平劳动争议纠纷民事再审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227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河南农大迅捷测试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95号农大院内14号楼。 法定代表人:段铁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小宁,女,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227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河南农大迅捷测试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95号农大院内14号楼。
法定代表人:段铁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小宁,女,汉族,1971年1月1日出生,住郑州市二七区红云路2号院19号楼19号。
委托代理人:岳冬菊,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振平,女,汉族,1962年7月8日出生,鹤壁市山城区长风中路南段西朝阳小区水泥厂5号楼东单元6楼东。
再审申请人河南农大迅捷测试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大迅捷技术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李振平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郑民一终字第7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农大迅捷技术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农大迅捷技术公司要求李振平支付误工费、换锁和解码费1600元不属劳动争议处理范畴错误。李振平利用会计职务便利擅自给自己和部分领导多加工资,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不遵守劳动纪律,农大迅捷技术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2012年8月份的工资是李振平自己不到公司结算,原审认定农大迅捷技术公司拖欠李振平的工资是错误的。李振平在与农大迅捷技术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所提交的任职证明材料虚假。请求对本案再审。
李振平提交意见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农大迅捷技术公司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办理工作交接手续是劳动者应尽的义务。双方在交接过程中发生摩擦,农大迅捷技术公司要求李振平支付因此产生的误工费、换锁和解码费用,原审认为该诉请不属劳动争议调整范围不予处理。农大迅捷技术公司的权利并未被剥夺,可以另行主张,故该公司以原审认定上述诉请不属于劳动争议调整范围并不予处理错误为由要求再审不能成立。关于李振平为公司领导和自己多发工资的问题。农大迅捷技术公司称2011年12月至2012年2月,李振平利用职务之便,通过银行打到自己工资卡的数额超出领导签字的工资数额。经查李振平每月工资为基本工资和销售提成,分别反映在不同的工资明细表中,超出多发的部分为提成部分。将基本工资和提成两者相加为银行代发给李振平2011年12月至2012年2月1日工资的数额。每月所有工资发放明细表均有农大迅捷技术公司领导签字和审核。故农大迅捷技术公司主张李振平工资卡上数额超出领导签字的工资数额的理由证据不足。关于迅捷技术公司以李振平在其填报的2012年7月份工资表中主动退回为部分领导和自己扣算错的工资,来证明李振平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财物的理由。即使扣算错的部分确属李振平过错所为,但从扣算错的数额看,其所犯的过错未能达到严重程度,且李振平主动退回的行为也可以说明其错误已纠正,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已得到弥补。2012年8月31日农大迅捷技术公司以李振平“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且其财务工作存在多次错误、漏洞,给公司造成损失”,以通报形式将李振平解聘辞退,缺乏充分证据证明,原审法院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判决农大迅捷技术公司向李振平支付经济补偿金并无不当。截止2012年10月10日李振平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时,农大迅捷技术公司尚未支付李振平2012年7月26日至9月6日工作期间的工资。该公司未能按每月通过银行转帐形式向李振平发放尚欠的工资,实际就是拖欠。原审判决农大迅捷技术公司向李振平支付拖欠的工资4097.7元并无不妥。李振平向农大迅捷技术公司提供的身份证和毕业证书与职称证使用的名字存在“平”、“萍”两字差异,仅此并不能证明李振平提交任职证明材料虚假和影响双方签订合同的效力。农大迅捷技术公司主张李振平以欺诈行为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农大迅捷技术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南农大迅捷技术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肖贺伟
审 判 员  苏春晓
代理审判员  任方方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豆中银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