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76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台前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台前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住所地:台前县人民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王文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广泉,河南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晓伟,河南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晓英,女,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李风云,女,汉族,住河南省台前县。 再审申请人河南台前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前农村商业银行)因与刘晓英、李风云存单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濮中法民三终字第2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台前农村商业银行申请再审称:生效判决认定涉案存单的所有权人为刘晓英缺乏事实根据,办理该笔存款业务的刘风云与刘晓英是亲戚关系,在存款办理过程中,刘晓英未到过现场,未出具委托书和身份证复印件,存单所有权人的姓名与所留身份证编号并非同一人,故仅以存单上载明是刘晓英就认定其是存单所有权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再审本案。 本院认为:本案涉案的存款单所载户名为刘晓英,该笔存款是台前农村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李风云亲自办理,对此事实各方当事人均认可。刘晓英作为台前农村商业银行的储户,所持有的载有自己名字的存单就是其与台前农村商业银行建立储蓄法律关系的凭证,其持该存单有权行使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台前农村商业银行在为刘晓英办理存款业务时,应该在其存款单底帐中正确记录刘晓英的身份证号码,但作为储户,对于银行底帐中是否如实记录其身份证号码并不知情,本案涉案的存款在存单户名与身份证不一致的情况下能顺利办理成功,责任不在刘晓英,是台前农村商业银行内部管理存在问题所致,因内部管理存在问题而引起的后果或损失不应由刘晓英承担。生效判决认定刘晓英是涉案存单的所有权人并无不当,台前农村商业银行以刘晓英所持存单户名与银行底帐记载的身份证不一致为由否定刘晓英是存款权利人的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台前农村商业银行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南台前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蔡 靖 审 判 员 金文鹏 代理审判员 陈同柱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谷丽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