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72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南润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龙王乡铁李村。 法定代表人:李发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军红,河南怡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董超,河南怡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宏涛,男。 委托代理人:马金,河南天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安胜利,男。 再审申请人河南润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张宏涛、安胜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郑民三终字第10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河南润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之规定,裁定如下: 指令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蒋瑞芳 代理审判员 李百福 代理审判员 王 峰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 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