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76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南省中原大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人民路。 法定代表人:孙春晓,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海涛,河南百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军红,河南百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范县自强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范县王楼乡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李景修,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苏栋太,河南泽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河南省中原大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范县自强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濮中法民三终字第2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河南省中原大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蔡 靖 审 判 员 金文鹏 代理审判员 陈同柱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谷丽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