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21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南省万正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原河南省万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毕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景华伟,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李建新,该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赵桂显,男,汉族,1962年10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方城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韩书锋,男,汉族,1964年5月14日,住河南省镇平县。 再审申请人河南省万正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原河南省万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正公司)、赵桂显因与被申请人韩书锋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南民三终字第004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查明,2013年10月28日,河南省万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更名为河南省万正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万正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肖贺伟 审 判 员 苏春晓 代理审判员 任方方 二〇一四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豆中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