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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兴城建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焦作市中站区金冠建筑设备租赁站租赁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258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南省兴城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太行西路河阳新村1号楼。 法定代表人:周太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磊,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258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南省兴城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太行西路河阳新村1号楼。
法定代表人:周太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磊,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延鸣,河南敬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焦作市中站区金冠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焦作市丰收路与焦武路交叉口光达铝业北邻。
负责人:闫运动,该站经理。
再审申请人河南省兴城建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焦作市中站区金冠建筑设备租赁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焦民三终字第1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河南省兴城建筑有限公司与焦作市中站区金冠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13年10月17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审查。
审 判 长  赵爱武
审 判 员  王锡芬
代理审判员  蒋瑞芳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凯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