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24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河南省地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互助路25号。 法定代表人:高志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成林,郑州市中原区须水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郑州盛国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1394号3幢23层2307号。 法定代表人:陈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明明,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建飞,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再审申请人河南省地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郑州盛国贸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郑民四终字第19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河南省地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指令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蒋瑞芳 代理审判员 王 峰 代理审判员 李百福 二〇一四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 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