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豫法立二民申字第62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南省恒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汤阴县城关政通东路路南。 法定代表人:陈忠良,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学民,男,汉族,住河南省汤阴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汤阴县城关镇东关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河南省汤阴县信合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刘武英,该村村委会主任。 再审申请人河南省恒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辉工程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汤阴县城关镇东关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东关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安中民一终字第2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恒辉工程公司申请再审称:恒辉工程公司已经组织对东关村委会办公楼西副楼的竣工验收。在东关村委会拒不交付剩余工程款的情况下,恒辉工程公司为维护权益才没有将西副楼的一层交付。东关村委会拒不交付其余的工程款是合同的违约方,生效判决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故请求再审。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本案中东关村委会作为建设单位没有办理施工许可证,恒辉工程公司在明知没有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施工建设,故对于该工程施工完毕后未能竣工验收的后果,双方都负有过错,生效判决在事实认定上并无不当。 综上,恒辉工程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南省恒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蔡 靖 审 判 员 金文鹏 代理审判员 陈同柱 二〇一四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谷丽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