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229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南省机电设备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吉新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思红,河南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秦向利,河南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洪杰,男,汉族,1942年11月18日出生,住淇县西岗镇。 再审申请人河南省机电设备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刘洪杰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郑民四终字第7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河南省机电设备总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肖贺伟 审 判 员 苏春晓 代理审判员 任方方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豆中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