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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舞阳县东城物资有限公司与魏新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32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河南省舞阳县东城物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付收,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国选,舞阳县马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32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河南省舞阳县东城物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付收,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国选,舞阳县马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魏新安,住河南省舞阳县。
再审申请人河南省舞阳县东城物资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魏新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漯民四终字第3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河南省舞阳县东城物资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于保林
审 判 员  王海清
代理审判员  丁 伟
二〇一四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冯妍润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