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河南豫艺种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刘丽萍、郑随领及一审被告祝自奎产品责任纠纷民事再审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122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南豫艺种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东风路百脑汇711室。 法定代表人:孙中伟,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振软,河南则政鼎律师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122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南豫艺种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东风路百脑汇711室。
法定代表人:孙中伟,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振软,河南则政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丽萍,女,汉族,1963年4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中心北路东54号院。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郑随领,男,汉族,1956年4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叶县城关乡郑庄村1号。
一审被告:祝自奎,男,汉族,1959年5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叶县昆阳镇北街闸北东路309号院。
再审申请人河南豫艺种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刘丽萍、郑随领及一审被告祝自奎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平民再终字第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河南豫艺种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肖贺伟
代理审判员  王志刚
代理审判员  任方方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豆中银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