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216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河南铱铖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政朝,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宋建磊,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治青,男,汉族,1972年7月21日出生,住汝州市。 再审申请人河南铱铖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王治青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平民劳终字第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河南铱铖实业有限公司与王治青已经庭外和解,2014年5月8日,河南铱铖实业有限公司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河南铱铖实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铱铖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肖贺伟 审 判 员 苏春晓 代理审判员 任方方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豆中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