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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盛源电源有限公司与崔启周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73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泰安盛源电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肥城市孙伯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胡扩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兆民,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73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泰安盛源电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肥城市孙伯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胡扩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兆民,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刚,山东城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崔启周,男,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
再审申请人泰安盛源电源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崔启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安中民一终字第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泰安盛源电源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蔡 靖
审 判 员  金文鹏
代理审判员  陈同柱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谷丽娜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