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57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洛阳摩玛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王城大道白金商城一区10号。 法定代表人:卫保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丽红,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毛全林,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三门峡市华琳电工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黄河路中段与经一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李华云,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洛阳摩玛电器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三门峡市华琳电工电器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三民三终字第1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洛阳摩玛电器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王 琪 审判员 刘新安 审判员 庄卫民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柴 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