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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能源密封件有限公司与洛阳市吉利区吉利乡涧西村民委员会、郝太平、薛光福租赁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92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洛阳能源密封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吉利区区府东路。 法定代表人:郝小领,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轩军强,洛阳洛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92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洛阳能源密封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吉利区区府东路。
法定代表人:郝小领,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轩军强,洛阳洛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洛阳市吉利区吉利乡涧西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张同治,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袁中兴,该村民委员会综治办主任。
委托代理人:杨保宏,洛阳丹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郝太平,男,194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薛光福,男,194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
再审申请人洛阳能源密封件有限公司因与再审申请人洛阳市吉利区吉利乡涧西村民委员会、被申请人郝太平、薛光福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洛民终字第5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王 琪
审判员 刘新安
审判员 庄卫民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柴 烨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