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38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漯河市耀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源汇区交通路开发大厦楼下。 法定代表人:张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卫海燕,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张同平,河南九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郑州市鑫桂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与政七街交叉口往东15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王素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芳,该公司股东。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水利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经三路与东风路交叉口招行大厦21楼。 法定代表人:王森,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漯河市耀华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郑州市鑫桂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河南水利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郑民四终字第17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漯河市耀华商贸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指令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蒋瑞芳 代理审判员 李百福 代理审判员 王 峰 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 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