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00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人,二审上诉人):潢川县残疾人联合会水产畜禽肉类加工厂。 法定代表人:芦明生,该厂厂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被反诉人,二审上诉人):河南建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全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雷勇,该公司党支部副书记。 委托代理人:严明,该公司法律顾问。 再审申请人潢川县残疾人联合会水产畜禽肉类加工厂因与被申请人河南建工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信中法民终字第8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于保林 代理审判员 王卫霞 代理审判员 丁 伟 二〇一四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冯妍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