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39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增有,住新乡市红旗渠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仝洪昌,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王增有因与被申请人中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工集团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平劳终字第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增有申请再审称:一、二审认定事实不清,对王增有要求建工集团公司确认劳动关系、干部身份及办理退休手续,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请求不予支付错误。请求依法再审。 本院认为:王增有自1979年之前与建工集团公司土建处存在劳动关系,但1979年以后因王增有自身原因自动离职长达30年没有上班。在此期间,王增有未给建工集团土建处提供过任何劳动,建工集团土建处也没有给王增有发放过任何工资及福利待遇,相互之间已不存在《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其双方劳动关系亦失去的存在的基础,因此,原审对王增有要求确认与建工集团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关于王增有要求确认其干部身份、解决其应享有的社会保险待遇问题,因该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案件受理范围,原审对王增有该请求亦不予支持正确,故王增有再审申请理由均不能成立。 综上,王增有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增有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于保林 审 判 员 王海清 代理审判员 丁 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冯妍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