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王学信、邵梅花与胡俊忠、安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彭文勇、刘晓军所有权确认纠纷民事申请再审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豫法立二民抗字第00057号 抗诉机关: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学信,男,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邵梅花,女,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 被申诉人(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豫法立二民抗字第00057号
抗诉机关: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学信,男,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邵梅花,女,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胡俊忠,男,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安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紫薇大道东段。
法定代表人:张岳新,该局局长。
一审第三人:彭文勇,男,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
一审第三人:刘晓军,男,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
申诉人王学信、邵梅花与被申诉人胡俊忠、安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及一审第三人彭文勇、刘晓军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安中民二终字第3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2014年6月26日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作出豫检民抗(2014)57号民事抗诉书,以原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蔡 靖
审 判 员  金文鹏
代理审判员  陈同柱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谷丽娜
责任编辑:海舟